深圳市云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云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民终166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云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明,男,汉族,1964年4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9年10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9年10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上诉人深圳市云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被上诉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20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原审法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云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唐林波
审判员*丹妮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