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执恢14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友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艺园路马家龙田厦产业园(原27-29栋)6k-0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0141722。
法定代表人许会华。
被执行人叶则锋,男,汉族,1982年11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友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则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粤0304民初1215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8年1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78573.85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在原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深圳市凯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60%的股权、深圳市美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60%的股权、深圳市四爷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25%的股权,暂无法处分;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叶则锋名下位于深圳市××区××路××房产,暂无法处分。在恢复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叶则锋名下银行存款6014.97元,其中,本院收取执行费50元,执行款5964.97元径付申请执行人;经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财产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并向本院提交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另外,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文超
审判员 陈文瑞
执行员 温 昕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祁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