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4执13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友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艺园路马家龙田厦产业园(原27-29栋)6k-0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014172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友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1***5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78573.85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01873.85元,扣收诉讼费5484.48元、执行费1345.37元,余款95044元将划付至申请执行人。
本院经向不动产、车辆、银行、证券、股权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添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