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5民初12693号
原告:胡某,男,汉族,1994年11月19日生,户籍住址湖北省黄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洒连志,广东如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男,汉族,1988年3月1日生,户籍住址湖北省黄梅县,
被告:深圳友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艺园路马家龙田厦产业园(原27-29栋)6k-0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014172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郭某、深圳友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因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计1098.13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2197.13元,本院退还其1099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