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尧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03民初4183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8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原告:**,男,汉族,1968年5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段勇,四川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四川蜀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尧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英县蓬莱镇卓筒大道(中国电信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754736743E。
法定代表人:黄顺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玲,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许明荣,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绍云,男,汉族,1972年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四川天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保升乡金家沟物流园玫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671421359Y。
法定代表人:陈联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勇,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尧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绍云、四川天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8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伍 彬
审 判 员  王 剑
人民陪审员  邓小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