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尧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尧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903民初4010号
原告:***,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尧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卓同大道(中国电信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754736743E。
法定代表人:黄顺安。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天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保升乡金家沟物流园玫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671421359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尧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天盈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王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唐世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舒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