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尧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船山区兴达塑钢门窗经营部、四川尧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903民初4272号
原告:船山区兴达塑钢门窗经营部,住所地船山区天峰街嘉兴农贸市场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900MA68UAJM7C。
经营者:林余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尧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卓筒大道(中国电信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754736743E。
法定代表人:黄顺安。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天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保升乡金家沟物流园玫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671421359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船山区兴达塑钢门窗经营部与被告四川尧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天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船山区兴达塑钢门窗经营部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船山区兴达塑钢门窗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610元,由原告船山区兴达塑钢门窗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舒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