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尧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904民初407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6年4月16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露,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芳洲南路20号A区人间天上A2栋3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058216285Y。
法定代表人:严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严勇,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18日,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告:四川尧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北路5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754736743E。
法定代表人:黄顺安,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投资有限公司、严勇、四川尧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受理。2022年3月2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亦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60元,由***共同负担。
审 判 员  刘 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罗 川
书 记 员  王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