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尧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尧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02财保36号
申请人:四川尧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卓筒大道(中国电信四楼)。
法定代表人:黄顺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玲,女,出生于1984年12月31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生于1968年7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申请人四川尧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四川尧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留被申请人***在广安市检察院应领取的广安市检察院技侦办公楼工程款2960000元。申请人四川尧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尧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在广安市检察院应领取的广安市检察院技侦办公楼工程款予以扣留;扣留金额以296万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尧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胡道凤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熊 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