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尧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谭红权、四川尧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921民初589号
申请人:***,男,生于1975年3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申请人:四川尧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统一信用代码:91510923754736743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与四川尧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将被申请人四川尧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蓬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领工程款范围内扣留85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四川尧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蓬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领工程款范围内扣留85万元。扣留期限2年(从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9年3月12日止)。
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被申请人四川尧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