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903民初2734号
原告:四川尧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北路5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754736743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宁康佳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台商工业园向山村棚户区三期1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MA65G2RG8E。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尧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宁康佳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尧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185元,由原告四川尧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