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224民初566号
原告:***,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岩辉,托里县托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
被告:塔城地区天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市边城街174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生,新疆鸿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托里县格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托里县喀普其克北路。
法定代表人:马朝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俊,托里县托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5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原告***与被告塔城地区天盛建设有限主任公司、***、托里县格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77.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慧 琼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恩得孜·热哈提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