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新4224民初93号
原告:**,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系**妻子。
被告:***,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被告:塔城地区天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塔城地区天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塔城地区天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劳务费200000元,2.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6年6月起,两被告聘请原告为其从事托里县格林华府小区2号住宅楼、2号底商楼、5号楼和7号楼共4栋楼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员和资料员工作。原告自提供劳务时起至2019年10月底,双方结算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资料费合计34万元。结算后被告一直拖欠该笔费用,直到2020年1月19日通过劳动监察大队调解后被告支付了5万元,剩余20万元未付,起诉至法院。
被告***、塔城地区天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被告***承包托里县格林华府小区2号住宅楼、2号底商楼、5号楼和7号楼共4栋楼建设工程项目,聘请原告**任施工技术员和资料员。完工后,***支付了50000元,剩余290000元于2020年1月1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如下:今欠到**格林华府施工费200000元,资料费90000元,共计290000元,注明:资料费要资料交档案室入档后结清。原告因200000元劳务费未付,诉讼来院。
另查明:资料费90000元,原告暂不予起诉。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证实双方存在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其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原告诉请的要求***支付劳务费2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被告塔城地区天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问题,本案无证据证实其与原告诉请具有关联性,故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塔城地区天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不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周 晓 琴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