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鑫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淳安县千岛湖惠民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宏通建设有限公司、詹松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27民初8179号
原告:淳安县千岛湖惠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134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宏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开发路13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淳安县千岛湖惠民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宏通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淳安县千岛湖惠民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淳安县千岛湖惠民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宏通建设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淳安县千岛湖惠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由原告淳安县千岛湖惠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