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黄山区平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黄山市黄山区平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天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003民初466号
原告:黄山市黄山区平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太平湖镇。
法定代表人:洪双应,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雅萍,安徽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天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太平湖镇。
负责人:李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万全,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徽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甘棠镇莲花路。
负责人:陆敏。
原告黄山市黄山区平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天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同年4月22日,原告黄山市黄山区平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安徽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分公司为第三人,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追加安徽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分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山市黄山区平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黄山市黄山区平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山市黄山区平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37元,减半收取计18018.50元,由原告黄山市黄山区平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方向明
审 判 员  林星星
人民陪审员  韩彩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