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003执恢45号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黄山区平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太平湖镇。
法定代表人:洪双应,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山市黄山区平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当给付20000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皖1003执恢45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兴平
审判员 朱艳艳
审判员 王全意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