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003执恢56号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黄山区平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太平湖镇。
法定代表人:洪双应,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山市黄山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太平湖管委会办公大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钱飞华,197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山市黄山区平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山市黄山区**置业有限公司、***、钱飞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2015)黄民一初字第01082号民事判决书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有价证券,其名下土地和车辆均被其他案件查封。经向被执行人所在的社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承办人已告知申请人本案执行情况,申请人未提供财产线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后依法予以确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兴平
审判员 朱艳艳
审判员 王全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甜甜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003执恢56号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黄山区平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太平湖镇。
法定代表人:洪双应,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山市黄山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太平湖管委会办公大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钱飞华,197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山市黄山区平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山市黄山区**置业有限公司、***、钱飞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2015)黄民一初字第01082号民事判决书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有价证券,其名下土地和车辆均被其他案件查封。经向被执行人所在的社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承办人已告知申请人本案执行情况,申请人未提供财产线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后依法予以确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兴平
审判员 朱艳艳
审判员 王全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