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002执14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9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被执行人:黄山市黄山区平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法定代表人:洪双应,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黄山市黄山区平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3月2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山市黄山区平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黄山区,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山市黄山区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洁宇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姜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