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金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中衡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0104执27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金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新疆中衡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申请执行人新疆金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中衡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8)新0104民初101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416305.00元,未执行到位241630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2019年7月15日、2019年9月11日、2019年11月14日、2019年11月14日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新疆中恒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证卷、网络银行、不动产、民政、车辆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2019年7月18日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谷有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2019年9月通过调取新疆中恒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财产反映,执行干警前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康源财富中心(金管物业有限公司)调查走访反映新疆中恒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此地址办公;
5、2019年10月31日通过唐山市国土资源局调查未发现新疆中恒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有为的不动产登记;
6、2019年11月查封新疆中恒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区地宗号为:2014-C-176-A(0302605799-C)的土地使用权,本院已经对此地宗号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查封截止日期为2022年11月20日,另2014-C-176-A(0302605799-C)的土地使用权自2018年2月12日起分别被7案查封,本案查封系轮后查封。
7、2019年12月2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建  忠
审判员 吐尔逊·木沙
审判员 李  国  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  永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