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5民初2376号
原告:新疆金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村六组予制厂。
法定代表人:陈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芳,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齐睿启乐诚母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228号友好超市二楼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婉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金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齐睿启乐诚母婴服务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新疆金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新疆金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金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新疆金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1,153.61元),由新疆金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多交的1,128.61元由本院退回新疆金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瞿佩茹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