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598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金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村六组予制厂。
法定代表人:陈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兰兰,女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新疆兵团市政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七道湾南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邓如才,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金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兵团市政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1340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兵团市政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796086.19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兵团市政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10361.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三、被执行人新疆兵团市政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李 建 忠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帕尔哈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