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金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中恒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0104财保387号
申请人:新疆金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村六组予制厂。
法定代表人:陈词,新疆金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中恒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223号康源财富中心8层。
法定代表人:谷有为,新疆中恒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新疆金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中恒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新疆金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中恒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财产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新疆金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中恒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孟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