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河昌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疆塔河昌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2924民初293号
原告:***,男,汉族,出生于1972年1月13日,无固定职业,住沙雅县。
被告:新疆塔河昌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沙雅县人民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35岁,个体工商户,住沙雅县。
原告***诉被告新疆塔河昌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1.28元,减半收取为150.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