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河昌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疆塔河昌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29民终5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0年5月2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沙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玲,新疆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塔河昌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沙雅县人民南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1年9月1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沙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12月1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沙雅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新疆塔河昌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2017)新2924民初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沙雅县人民法院(2017)新2924民初1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沙雅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李全辉
审判员马文涛
代理审判员***马力·尼亚孜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多力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