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河昌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疆塔河昌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沙雅县盖孜库木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文书名称}
(2018)新29民终8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塔河昌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沙雅县人民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沙雅县盖孜库木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沙雅县盖孜库木乡。
法定代表人:**都*******,该乡乡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塔河昌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沙雅县盖孜库木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沙雅县人民法院(2018)新2924民初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一个月的申请被准许后,但在缓交一个月期限届满,经本院催缴,上诉人仍不予缴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康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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