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星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兵0603执1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星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邱金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江,该公司工程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玛纳斯县琛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新疆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刘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兆伟,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新疆星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玛纳斯县琛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兵0603民初1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星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229913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7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玛纳斯县琛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前还款114956.5元,剩余案款于2021年5月30日前全部还清。同日,申请执行人新疆星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兵0603执195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已履行部分应予以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沈 丽
审 判 员 闫 长 军
审 判 员 黄 凯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秀 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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