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1101民初65号
原告:新疆星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通安南路1999号****万象天地商务公园1-2栋7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东区瑞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兵团市政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南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星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兵团市政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新疆星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书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星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的规定,本案应免收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星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16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