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1101执252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星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8175097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葡萄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顺康街1号葡萄***物流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31334840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新疆星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葡萄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乌鲁木齐葡萄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4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疆星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理应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兵1101执2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 才
审判员 袁 浩
审判员 **颀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