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正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科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正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科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民辖终1094号
上诉人正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2民初139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正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而非合同纠纷,且其与被上诉人无任何合同关系,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属于虚构事实,一审裁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应移送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程序审查阶段,应依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确定案由及管辖。被上诉人认为其与上诉人之间口头协议了股权转让事宜,主张上诉人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资金占用损失,系行使其诉权,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系基于股权转让纠纷提起的诉讼,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股权转让合同关系,属于案件实体审理范畴,不能以此为由排斥案件管辖权确定。本案系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协议管辖证据,本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未书面约定合同履行地,由于本案诉讼标的是支付股权转让款义务,合同履行中接受货币一方当事人即被上诉人住所地的重庆市渝北区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劲松 审 判 员 周盛春 审 判 员 谢 平
法官助理 杨 燕 书 记 员 谭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