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科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正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渝0112民初13914号
原告重庆科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艺公司)与被告正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能建工)及第三人重庆正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能小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形成于2017年6月5日的会议纪要、2017年10月16日的股东会决议、2017年12月2日的股东会决议复印件载明内容是否真实有效;2、前述案涉会议纪要、股东会决议及补充决议是否对被告正能建工产生效力;3、原告的诉请应否得到支持。本院分别评判如下: 第一,关于案涉形成于2017年6月5日的会议纪要、2017年10月16日的股东会决议、2017年12月2日的股东会决议复印件是否真实有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根据陈建明的调查笔录载明内容,上述会议纪要、股东会决议原件存放于第三人正能小贷处,而根据本院查明事实,被告正能建工系正能小贷占股52%的最大股东,且经本院多次通知正能小贷出庭就原告举示的会议纪要、股东会决议内容是否真实予以查实均未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另,被告虽然于庭审中否认上述三分股东会决议内容的真实性,但在加盖有被告公司公章的《正能小贷股东会补充决议》原件中被告正能建工明确认可客观上存在有第三人正能小贷分别于2017年6月5日、2017年10月16日、2017年12月2日作出过书面的会议纪要、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的事实,现被告既无法说明该三份文件另外指的是何文件,又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加之被告亦未举示其他相反证据推翻上述三份会议纪要及股东会决议载明内容,结合陈建明的陈述,同时考虑到原告科艺公司在第三人正能小贷成立之初即按照持股10%的比例足额履行完毕缴纳出资款3200万元的事实,本院综合认定上述由原告举示的分别形成于2017年6月5日、2017年10月16日、2017年12月2日的会议纪要、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中涉及原、被告及第三人的内容及签字盖章均系真实。 第二,关于案涉会议纪要、股东会决议及补充决议是否对被告正能建工产生效力的问题。原告举示的《正能小贷股东会补充决议》中明确载明被告认可正能小贷形成于2017年6月5日的会议纪要、2017年10月16日的股东会决议及2017年12月2日的股东会决议三份文件,继续认同正能小贷2017年12月2日股东会决议内容并自愿按前述股东会决议条件受让科艺公司股权事宜,加之该补充决议落款处有李图强签字及正能建工加盖的公章。被告虽然不予认可该补充决议的对被告产生效力,根据本院查明事实,李图强系重庆中投立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100%;重庆中投立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又系持有被告正能建工59.2%的最大股东,李图强签字的行为表明正能建工对补充决议所载明内容是知晓的,且被告既未对签字、公章的真实性申请司法鉴定,亦未举示其他证据对签字、公章的效力加以推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案涉会议纪要、股东会决议及补充决议均对被告正能建工产生效力,正能建工应当根据案涉股东会决议载明的内容履行义务。 第三,关于原告的诉请应否得到支持。形成于2017年12月2日的股东会决议载明了原告科艺公司股本金额按照50%的折扣比例(1600万元)以现金方式退出,支付时间为2018年2月15日前、2018年3月2日前各支付一半。之后形成的补充决议确认了仅有被告正能建工同意按前述股东会决议条件受让股权。据此,原、被告之间建立了有效的股权转让合同,即原告为转让方,被告为受让方,原告将其持有第三人正能小贷股权以1600万元转让给被告,被告同意受让,1600万元分两期支付,2018年2月15日前支付800万元,余款800万元于2018年3月2日前支付完毕,被告应当按照合同内容按约履行义务。现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2018年2月15日前、2018年3月2日前均早已届满,被告至今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款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本院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1600万元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资金占用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的起算时间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将利率标准分段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据此,被告还应按以下方式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8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至2018年3月2日;以16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16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付清时止(前述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标准均以不超过年利率12%为限)。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对被告关于案涉股权转让因违反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9﹞109号)及正能小贷公司章程而属无效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该办法仅规定了重庆市内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最低人数,并非对股东转让公司股权的限制性规定,该办法效力亦不能对抗公司法及合同法的效力,至于股权转让后正能小贷的股东人数是否满足该办法的规定,并不影响案涉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另,正能小贷章程虽然规定了公司股东转让公司股权需报经市政府金融办同意,但该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亦不能对抗公司法及合同法的效力,加之被告在补充决议中亦明确认可由科艺公司代持其已经转让的股权,故该规定不影响案涉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据此,对被告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的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分别评判如下:1、原告举示的形成于2017年6月5日的会议纪要复印件、形成于2017年10月16日的股东会决议复印件、形成于2017年12月2日的股东会决议复印件,本院在后文说理部分详细阐述;2、原告举示的《关于落实2017年12月2日股东会决议受让股权的通知函》,该证据系复印件,全文均系打印,且无任何人员签字捺印,亦未加盖任何公司公章,加之被告不予认可,故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正能小贷系成立于2014年9月4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图强。该公司成立时股东为正能建工(出资12800万元,占股40%)、李图强(出资3200万元,占股10%)、科艺公司(出资3200万元,占股10%)、重庆市建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资3200万元,占股10%)、重庆渤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3200万元,占股10%)、重庆神驰投资有限公司(出资3200万元,占股10%)、重庆海怡天实业有限公司(出资3200万元,占股10%)。2017年2月27日,股东及持股比例变更为:正能建工(占股52%)、刘建(占股11%)、重庆海怡天实业有限公司(占股10%)、重庆市建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占股10%)、科艺公司(占股10%)、重庆神驰投资有限公司(占股5%)、肖宗华(占股1%)、夏林扬(占股1%)。原告科艺公司作为第三人正能小贷股东在正能小贷成立之初于2014年8月13日向正能小贷缴纳了投资款3200万元,依法履行了作为股东的实缴出资义务。 形成于2017年6月5日的《会议纪要》复印件载明:“参会人员:李图强、肖宗华、刘建、陈晓蓉、夏浩、袁璞;会议内容:2017年6月5日,公司董事长召集原高管团队及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针对不同股东在正能小贷的贷款情况,最大限度的维护正能小贷全体股东的权益,对正能小贷部分股东退出的方案和对公司股权结构进行变更等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方案一:(一)至2017年5月31日,正能小贷不良贷款共计壹亿零陆佰柒拾万元,占总投资的33.34%;(二)对在正能小贷贷款余额为零的两个股东(科艺公司和重庆神驰投资有限公司)及特殊股东(重庆市建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计退出方案,其他股东不能退出;(三)具体实施方案:(1)对在正能小贷贷款余额为零的两个股东(科艺公司和重庆神驰投资有限公司)股本金额按照40%的折扣比例以现金方式退出(即科艺公司的退出股本金额为1280万元,重庆神驰投资有限公司退出股本金额为640万元,合计应退1920万元),退出的股本现金由正能小贷承诺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无息付清;(2)股本金额按照50%的折扣比例以现金方式退出(即科艺公司的退出股本金额为1600万元,重庆神驰投资有限公司退出股本金额为800万元,合计应退2400万元),退出的股本现金由正能小贷承诺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无息付清;(3)股本金额按照66.66%的折扣比例(折扣计算依据来源于不良贷款的股本核销和公司运营情况的测算)以现金方式退出(即科艺公司的退出股本金额为2133.12万元,重庆神驰投资有限公司退出股本金额为1066.56万元,合计应退3199.68万元),退出的股本现金由正能小贷承诺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两年内无息付清;(4)对在正能小贷贷款余额为2250万元的特殊股东(重庆市建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本金额按照不良贷款的股本核销及付清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止的欠息后零转让;(四)科艺公司、重庆神驰投资有限公司及重庆市建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选择以上方案退出后,则不再享受任何后期不良贷款回收的收益。方案二:正能小贷将注册资本由32000万元减至16000万元,即全体股东股本金减资50%。同时,在正能小贷有贷款余额的股东应付未付的利息全部核销(即在注册资本变更之前的股东欠息全部核销),股东减资50%股本来抵扣在正能小贷的借款余额。在减资后以新的贷款余额为利息计算依据,按照年息12%的成本计息。对于在正能小贷贷款余额为零的部分股东(即科艺公司和重庆神驰投资有限公司)减资部分(即科艺公司减资金额至1600万元,重庆神驰投资有限公司减资金额至800万元,合计减资金额为2400万元)的股本支付资金来源于不良贷款的回收和贷款利息的收取(扣除公司运营成本后)。关于正能小贷后续的经营规划和公司发展走向待股东会集体商议后确定。本方案所涉及的所有经营数据(包括正能小贷应收利息计算时间区间、应收利息金额和不良贷款金额)都以股东会集体商议的一致结果和认可的审计报告为准。”落款处显示有李图强的签字确认。 形成于2017年10月16日的《正能小贷股东会决议》复印件载明:“参会股东及代表:陈向前、李图强、刘建、张海源、艾利、陈建明、孙立福、肖宗华、陈晓蓉、夏皓、袁璞,应到会股东8人,实际到会股东8人,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议题:关于正能小贷股东科艺公司、重庆神驰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建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股事宜;决议内容:与会股东经审议,通过以下决议:一、同意重庆神驰投资有限公司股本金额按照50%的折扣比例以现金方式退出;二、同意科艺公司退出,具体比例待定;三、同意重庆市建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出;四、所有退出股东具体退出方案,按2017年6月5日会议纪要精神执行,退出后不再享受任何后期不良贷款回收的收益。”落款处显示有李图强的签字确认,另显示有正能建工、科艺公司的盖章确认,还有陈建明的签字确认。 形成于2017年12月2日的《正能小贷股东会决议》复印件载明:“参会股东及代表:陈向前、李图强、艾纯、张海源、刘建、陈建明、孙立福、肖宗华、陈晓蓉、夏皓、金敏、袁璞;会议议题:关于正能小贷股东科艺公司、重庆神驰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建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股事宜。与会股东经审议,通过以下决议:一、同意科艺公司、重庆神驰投资有限公司股本金额按照50%的折扣比例以现金方式退出(即科艺公司的退出股本金额为1600万元,重庆神驰投资有限公司退出股本金额为800万元);同意重庆市建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出;二、按照2017年10月16日股东会决议精神执行,具体退出方案按照2017年6月5日会议纪要精神;三、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结清2015年科艺公司分红款(具体金额以财务核算为准);四、2018年2月15日前支付科艺公司、重庆神驰投资有限公司退股股金的50%;五、2018年3月2日前支付科艺公司、重庆神驰投资有限公司剩余股本金;六、退出股东配合正能小贷办理转股或减资或代持的相关手续,剩余股东对应支付退出股东的上述款项按剩余股东的股权比例作连带担保,具体筹资事宜由剩余股东另行商议;七、转股后续事宜由肖宗华、袁璞负责推进,陈晓蓉、夏皓配合。”落款处显示有李图强的签字确认,另显示有重庆市建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科艺公司的盖章确认,还有陈建明的签字确认。 2020年4月16日,科艺公司通过EMS快递向正能建工及李图强邮寄送达了《关于尽快完善股权转让事宜的函》,载明:“关于我司从正能小贷退股事宜,正能小贷股东会于2017年6月5日作出《会议纪要》,于2017年10月16日、2017年12月2日两次作出《股东会决议》,均同意我司退出正能小贷,并设计了相应的退出方案,即我司所持正能小贷的股本金额作价1600万元以现金方式退出,并同意于2018年2月15日前支付我司退股股金的50%,2018年3月2日前支付剩余股本金,具体筹资事宜由剩余股东另行商议。上述《股东会决议》作出后,为推动股权变更事宜的落实,正能小贷向包括贵司在内的各股东发出《关于落实2017年12月2日股东会决议受让股权的通知函》,要求各股东明确自愿受让我司股权的份额。该通知函发出后,贵司及贵司董事长李图强先生积极主动推动上述决议的事项执行和落实,明确表明自愿受让我司全部股权份额。其余股东均未在期限内表示受让股权。但因在具体实施股权变更过程中其余股东不配合签字办理相关股权转让手续,所以这件事一直拖延至今。我司认为,就我司退出正能小贷、贵司受让我司股权事宜,贵司及贵司董事长李图强先生与我司的主观意愿是一致的,双方均希望尽快完善股权转让一事。由于其他股东的原因,造成我司与贵司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内,未能完善股权转让一事,虽双方均在此期间提出过多种方案欲完成股权转让,但均因其他股东的因素而难以继续。现在看来,要想完成股权转让只有通过司法确认的途径了。即要么贵司、要么我司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判决来确认我们双方股权转让的事实。至于到底是贵司起诉,还是我司起诉,希望我们能在五一节前尽快商定。或者贵司如果没有异议,就由我司在五一节后提起诉讼。” 原告举示的《正能小贷股东会补充决议》原件载明:“鉴于:一、正能小贷之前已经通过2017.6.5会议纪要、2017.10.16股东会决议、2017.12.2股东会决议三份文件,共同决议同意了科艺公司、重庆神驰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建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位股东退股;二、在落实办理退股手续过程中,剩余股东就三位退股股东的股权分配及股权转让款的筹集问题暂未达成一致;三、为尽快落实退股手续办理事宜,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向所有剩余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函催告该事宜,后只有正能建工自愿按前述股东会决议条件受让股权。而在办理正能建工受让股权的过程中,又有剩余股东提出科艺公司500万元分红款的问题。为了尽快落实退股事宜,减少各位剩余股东的损失,本着求同存异解决问题的原则,公司分别征求各位剩余股东意见,达成如下补充决议:1、继续认同公司2017.12.2股东会决议内容;2、对于有争议的科艺公司500万元分红款问题暂行搁置,留待继续协商解决;3、对于没有争议的正能建工自愿按前述股东会决议条件受让科艺公司、重庆神驰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建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事宜,所有剩余股东配合执行;4、由于股权转让变更暂时无法进行,由科艺公司、重庆神驰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建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持其转让给正能建工的股权;5、对于公司以后的经营,所有剩余股东本着共谋发展的原则,积极友好协商解决。”李图强在该决议落款处签字,正能建工在落款处加盖公章。 被告举示的正能小贷公司章程显示:“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转让公司股权(含股权质押)需报经市政府金融办同意。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被告举示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9﹞109号)载明:“一、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人数、持股比例限制。小额贷款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的最低人数调整为8人……” 另查明,正能建工成立于2002年7月17日,注册资本10000万元。股东及持股比例分别为:李图强(2020年8月11日变更为重庆中投立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59.2%、张小玲,13.6%、谢征,13.6%、马希宁,13.6%。2009年11月17日,正能建工法定代表人由李图强变更为张小玲,2015年3月25日由张小玲变更为马希宁,2018年10月18日由马希宁变更为陈小勇。陈小勇现任正能建工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李图强任正能建工监事。 还查明,重庆中投立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系成立于2020年7月23日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李图强为该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持股比例100%。 为查明本案相关事实,本院依法向案涉形成于2017年10月16日、2017年12月2日的《正能小贷股东会决议》上载明的参会人员陈建明进行了询问调查,陈建明陈述称:两次股东会系真实的,自己作为正能小贷股东身份参会,因为重庆市建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正能小贷的股东,自己当时是代表重庆市建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会的;虽然2017年6月2日重庆市建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自己变更为汪石玉,但变更前的投资、债权债务由自己承担和处理,且2017年12月2日的股东会决议在自己签名处还加盖了重庆市建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两份股东会决议当时仅有一份原件,在正能小贷处,其他股东都没有。 庭审中,被告陈述:对于原告举示的第三人股东会补充决议,被告公司未保存该股东会补充决议原件,对该股东会补充决议列明的2017年6月5日会议纪要、2017年10月16日股东会决议、2017年12月2日股东会决议三份文件也未保存,所以无法确认该补充决议及三份文件是否真实,也无法确认与原告举示的三份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
被告正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科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160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8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至2018年3月2日;以16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16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付清时止(前述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标准均以不超过年利率12%为限)】; 驳回原告重庆科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7786.6元,减半收取143893.3元,由被告正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磊
法官助理  牟俊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