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6执异53号
申请执行人:中建新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10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梓宸,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河南红革幕墙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路666号***第3-C2#商业及公寓3-01座3607室。
负责人:***,该分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河南红革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熊耳河路9号3楼3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建新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红革幕墙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建新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第三人河南红革幕墙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立案。在本案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中建新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本案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建新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中建新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追加河南红革幕墙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审 判 长 赵 玲
人民陪审员 职秀娥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