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125民初2737号
原告:***,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被告:中安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神舟四路385号众创广场4层409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新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喀什东路102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原告***与被告中安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日立案。2023年5月17日开庭当天,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按减半收取1675.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阿布都热西提·阿布都卡迪尔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 林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