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高美装潢有限公司

台州市高美装潢有限公司与台州国际大酒店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高美装潢有限公司与台州国际大酒店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2-13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浙台商终字第8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国际大酒店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市高美装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台州国际大酒店经营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台州市高美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4)台路商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台州国际大酒店经营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台州国际大酒店经营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钱为民
审判员梅矫健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项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