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高美装潢有限公司

台州澳新装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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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3民初3310号
原告:台州澳新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MA28GUH48T,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新蓬南路77号。
法定代表人:应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华,浙江正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台州市高美装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20024692D,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桔乡大道银茂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阮文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显军,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澳新装饰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台州市高美装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苏威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张冰心
代书记员朱雨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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