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皖1002民初570号
原告:安徽省徽州古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人民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151660233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市现代服务业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迎宾大道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562174635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道同(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徽州古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州古典园林公司)与被告黄山市现代服务业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产业投资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徽州古典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现代产业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徽州古典园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崇正学堂搬迁-拆运”工程款及建筑构件存放的仓库租赁费用,共计299232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1年5月24日,原、被告(原名:黄山市徽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市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承揽合同》,承揽坐落于屯溪区××镇××内的崇正学堂的搬迁-拆运工程,将崇正学堂整体落架拆除,所有木构件运至仓库存放,石料构件运至被告指定的徽文化长廊项目堆放,工程造价371160元;同时合同约定案涉工程拆除完毕,所有构件运至仓库存放好,付至合同造价的80%,待修复工程开始后付清20%的余款。由于被告方的原因,拆卸下来的建筑构件无法按合同约定存放,原告方不得不租赁场所堆放。由于崇正学堂迁建修复工程迟迟不见启动,合同造价20%的余款拖着不付,更重要的是崇正学堂拆卸下来的各种构建长期租着仓库堆放,原告在一直支付租金,原告找被告解决存在的问题,被告根据实际情况,确认自2012年1月至2017年11月共计71个月以每月3000元计算合计213000元补偿给原告,并在2017年11月14日,就此发函与中共黄山市委党校协商前述工程尾款、租金的结算事宜。2017年12月20日,由中共黄山市委党校招标崇正学堂的“整体迁建构建迁建修复工程”,原告中标,修复于2018年3月10日开工,2019年1月18日通过竣工验收,从2017年12月到2018年3月,堆放崇正学堂建筑构件的参考租期又增加了四个月,租金又多了12000元。根据《工程承揽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修复工程开始付清20%的余款74232元,即在2018年3月10日前付清,被告未履行约定,后原告同意被告提出的工程尾款、租金修复在工程竣工后结算的意见,工程竣工验收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款项,被告及中共黄山市委党校都让原告不要担心,承诺支付。2021年12月中共黄山市委党校《关于崇正学堂拆迁和保管费用处理问题的请示》报告申请安排资金,但至今没有结果,原告不得其起诉至贵院。
现代产业投资公司辩称,案涉学堂搬迁及重新利用工程的受益人是中共黄山市委党校,案涉的款项应当由该单位支付,被告只是代建单位。对于原告诉请金额有异议,按照我方核算剩余搬迁费为74232元,2012年1月至2017年7月的租金为213000元,合计287232元。中共黄山市委党校的工作人员在2017年11到现场进行清点,清点后建筑构建就由党校工作人员搬走了,之后不存在仓储保管费用问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黄山市现代服务业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为黄山市徽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变更为黄山市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又于2023年7月14日变更为现名称。
2011年5月24日,黄山市徽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包方,以下简称徽文化投资公司)与徽州古典园林公司(承揽方)签订了《工程承揽合同》一份,约定由徽州古典园林公司承揽坐落于屯溪区××镇××内的“崇正学堂的搬迁-拆运”工程,将崇正学堂整体落架拆除,所有木构件运至仓库存放,石料构件运至徽文化投资公司指定的徽文化长廊项目堆放,工程造价371160元;工程拆除完毕,所有构件运至仓库存放好,付至合同造价的80%,待修复工程开始后付清20%的余款。后双方另行协商,将拆卸下来的建筑构件由徽州古典园林公司租赁场所堆放。2017年11月14日,由黄山市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具黄文投函[2017]161号《的复函》确认“截至目前所发生的总费用为734938.94元,已付款414506元,未付款320432元(详见《崇正学堂搬迁工程费用统计表》)”《崇正学堂搬迁工程费用统计表》中显示欠付徽州古典园林公司的搬迁费74232元、仓储租赁费213000元,共计287232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工程承揽合同》《的复函》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一、案涉“崇正学堂搬迁工程-拆运”项目责任主体问题。徽州古典园林公司与现代产业投资公司的前身徽文化投资公司签订《工程承揽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且徽州古典园林公司已按合同履行了约定的全部义务,黄山市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亦对欠付款进了确认,根据合同相对性,应由现黄山市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继并承担案涉搬迁费、租赁费的付款义务。二、关于欠付搬迁费、租赁费金额的问题。徽州古典园林公司主张的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间的租金,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且现代产业投资公司不予认可,故徽州古典园林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部分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原告双方的确认,现代产业投资公司欠付徽州古典园林公司搬迁费74232元、仓储租赁费213000元,共计287232元,徽州古典园林公司的该部分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山市现代服务业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徽州古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搬迁费74232元、仓储租赁费213000元,共计287232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省徽州古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4元,由原告安徽省徽州古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16元,被告黄山市现代服务业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7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