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光辰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昌吉市众力达汽车修理厂、昌吉市光辰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执900号
申请执行人:昌吉市众力达汽车修理厂,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昌吉市光辰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国路南五工村村委会办公室1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564366489H。
被执行人:宫恩贵,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北京南路康丽家园3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昌吉市众力达汽车修理厂与被执行人昌吉市光辰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宫恩贵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01民特1377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74,293元,已执行标的30,000元,未执行标的144,293元(不含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及案件执行费2514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约定:一、双方确认本案案款共计174293元,被执行人已偿还30,000元,剩余案款144293元,被执行人于2022年6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给付44293元,于2022年10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给付100,000元;二、申请执行人昌吉市众力达汽车修理厂不要求被执行人昌吉市光辰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为本案债务履行提供担保;三、本案执行费251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于2022年10月30日前交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301执90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永   栋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审判员         秦 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艾力夏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