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光辰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昌吉市光辰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民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301执17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3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北京南路69号康丽家园3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女,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北京南路69号康丽家园3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昌吉市光辰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国西路南五工二村村委会办公室一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564366489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昌吉市光辰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13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6635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8663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1、2021年5月9日、2021年7月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号、×××号、×××号、×××号、×××号、×××号车辆登记信息,已办理查封。;    
2、2021年5月8日,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证号为昌吉市(2020)不动产权0XXXX号、昌吉市(2020)不动产权0XXXX号不动产登记信息,已办理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昌吉市xx区x丘xx栋W1室房产,已办理查封。2021年7月12日,本院依法对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昌吉市58区1丘69栋W1室房产委托网络询价,认定价值为798253.5元。2021年8月10日本院以拍卖参考价798253.5元为保留价依法委托新疆中鼎元品拍辅科技有限公司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经本院降价20%即以638602.8元再次委托拍卖,仍无人竞买而流拍,现正在变卖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在2021年12月30日前将案款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17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晓娟
审判员    杨永栋
审判员    刘玉超
二0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