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301执38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公民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昌吉市光辰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宫恩贵,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昌吉市光辰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16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26930.5元,已执行120221元,未执行标的1406709.5元(不含执行费17669元及迟延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的债权法院已冻结,尚未到提取期限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2301执3858号案件的执行。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晓娟
审判员 王学宝
审判员 蒋根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