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执51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昌吉市光辰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昌吉市光辰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01民初95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1,426元,已执行标0元,未执行标的51,426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受疫情影响原因,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申请执行人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法可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301执5119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晓娟
审判员 秦 明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