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奉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射睿防水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102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射睿防水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官山路2号6幢C区11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海射睿防水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作出(2023)沪0116民初102号民事裁定,准予原告上海射睿防水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告**集团有限公司存款518,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上海射睿防水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申请人**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相应义务,故对上海射睿防水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盛棠丽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 ……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