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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射睿防水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102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射睿防水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官山路2号6幢C区11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海射睿防水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作出(2023)沪0116民初102号民事裁定,准予原告上海射睿防水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告**集团有限公司存款518,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上海射睿防水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申请人**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相应义务,故对上海射睿防水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盛棠丽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 ……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