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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睿都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8918号 原告:上海睿都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六公路2232弄118号A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睿,上海央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睿都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XX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睿都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睿都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睿都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