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0312号
原告:北京鸿唐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353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北京鸿唐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鸿唐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原告北京鸿唐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鸿唐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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