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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5430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4808弄30号4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上***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作出(2022)沪0120民初1543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4,600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上***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以生效判决书已经得到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 ……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