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执1899号
申请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年丰路399弄345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集团有限公司与***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沪0120执18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 威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锋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许 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