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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与***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执1899号 申请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年丰路399弄345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集团有限公司与***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沪0120执18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 威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锋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许 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