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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执1899号 申请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年丰路399弄345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集团有限公司与***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沪0120执18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 威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锋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许 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