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哈密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密市宏祥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新2201民初561号
原告哈密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部建设公司)与被告哈密市宏祥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祥运输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部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海里且木·依不拉音,被告宏祥运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西部建设公司与被告宏祥运输公司签订《混凝土搅拌车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告西部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混凝土搅拌车的义务,原告要求办理车辆过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及时办理转移登记”之规定,且该协议中亦对过户事宜进行了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车辆过户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原告西部建设公司与被告宏祥运输公司签订《混凝土搅拌车买卖协议》,该协议约定:“第一条、出售车辆的信息:1.车牌号:×××;车辆型号:HNJ5250GJBJA;车架号:LFNDRXPL591E07881;发动机型号:CA6DL2-35E3;2.车牌号:×××;车辆型号:HNJ5250GJBJA;车架号:LFNDRXPL891E08233;发动机型号:CA6DL2-35E3;第二条、出售车辆价格:双方同意,本次甲方(西部建设公司)向乙方(宏祥运输公司)出售的混凝土搅拌车以双方协商价为准确定,即×××车辆人民币46000元(肆万陆仟元整);×××车辆人民币46000元(肆万陆仟元整)……第四条、混凝土搅拌车手续的交接:1.车辆移交时,甲方应将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原件一并移交给乙方。2.乙方应按照约定与甲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按照约定支付车款。3.该车辆一经过户车辆保险由乙方负责购置并办理审验手续,保险费用及审验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4.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车辆过户事宜,该车辆所发生的一切过户费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待所有车辆过户手续办理完毕,甲方方可将所有车辆手续及车辆移交给乙方。5.该车辆自交付给乙方之日起,所有权即发生转移,该车辆所发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如:违法处罚、交通事故给第三人造成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第八条、其他事项:1.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2.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另行议定。双方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2020年5月28日,原告将涉案车辆交付于被告,且签订混凝土搅拌车交接单,该交接单载明:“以上混凝土搅拌车由甲方哈密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交给乙方,双方一致确认无误。注:以上两辆车的交接资料有(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保险)。”原、被告均在该交接单上盖章确认,且涉案车辆车库已付清。2020年6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今有×××、×××从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过户到宏祥运输有限公司,因公司暂停办理过户业务,两个月内保证完成过户。自6月22日起所有事故违章均与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无关,全部由宏祥运输有限公司承担。2020年6月22日。注:(以上6.22日更改为2020年5月22日)刘占元”。后因涉案车辆一直未予过户,引起本案诉讼。
被告哈密市宏祥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哈密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将车牌号为×××、×××号两台混凝土搅拌车过户至被告哈密市宏祥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所需费用由被告哈密市宏祥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哈密市宏祥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文婷 审  判  员   韩光兰 人民 陪 审员   赵 丽
书  记  员   翟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