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哈密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201执1044号
申请执行人:哈密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广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余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涛,男,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哈密市伊州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
申请执行人哈密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2201民初3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70050元、违约金21015,案件受理费等费用2307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经过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工商、房产、不动产、证券、保险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大量被执行人的案件且数额巨大,案件均为执结。申请执行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     仲
审判员     张小龙
审判员     陈薇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王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