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201执3503号
申请执行人:哈密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密市广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余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涛,男,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系哈密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哈密市伊州区。
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2)新2201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哈密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6529元,执行到位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房产、土地、工商、保险等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车辆轮后查封手续。现我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纳入失信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龙 世 伦
审判员 陈薇薇
审判员 张小龙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克迪里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