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201执1589号
申请执行人:哈密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哈密市广东工业园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哈密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新2201民初4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182236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用两套商品房以物抵债向申请人哈密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案款809096元,下余案件款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现申请人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并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申请人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案可按照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新2201执158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磊
审判员 张小龙
审判员 龙世伦
二0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努尔比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