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201财保1959号
申请人:哈密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广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余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系哈密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大道北侧锦绣星城嘉苑19#栋1#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哈密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5,19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哈密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就此次诉前财产保全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向我院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哈密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5,19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