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执异337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济宁鑫泰重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王因镇王因村。
法定代表人:张印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扈凯,山东方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智慧医疗物联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四平路东一路351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坤,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上海振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1068号13楼1305室。
法定代表人:刘士坤,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宁鑫泰重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宁鑫泰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智慧医疗物联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济宁鑫泰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追加第三人上海振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申公司)为(2021)新01执713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济宁鑫泰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以该公司已与智慧公司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书。
本院认为,济宁鑫泰公司申请撤回追加第三人振申公司为被执行人的书面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宁鑫泰重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第三人上海振申投资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黎 剑
审 判 员 邓 颖
审 判 员 陈晓春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阿热爱